公 告 (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10742号 陈健强、陈群兴: 本院受理原告陈冠雄、陈冠鹏诉被告陈健强、陈群兴土地使用权专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嘌、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两原告诉称2008年8月28日,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宿舍专让合同,约定两被告向横岗遗留办申报厂房宿舍房产且将申报人变更至两原告名下,但两被告没有履行相关义务且为避债下落不明,两原告无法实现合法享有该厂房、宿舍的产权之目的。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确认原、被告间所签订的《厂房宿舍专让合同书》无效;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返还专让款5700000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两原告承担5700000元至还清之日止的银行利息(自200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102571.5元);4、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0年7月5日上午0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横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伍晓东、陈妙英、朱延丹),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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