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了怎么办?下面是广东省地税局的一个回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本公司开具了从化市的地税发票给甲方公司,可是在快递的过程中发生丢失的问题,请问能否挂失补开发票,如可以需要怎么申报程序?
回复主题 回复:关于发票挂失的问题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请问开具的发票是哪一类型的发票呢?(电子发票还是非电子发票?),以便我站作出指引,或拨打(020)12366-2进行咨询了解。
一、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和《关于加强发票供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51号)文件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发票,应于发票遗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业户遗失发票办理遗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齐鲁晚报或生活日报均可)。具体办理手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了解。
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取得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仍按《关于企业遗失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5〕380号)的规定处理。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联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发票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二、根据《关于明确在线开具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67号)的规定:
遗失发票的规定,
(一)纳税人遗失空白电子发票,要立即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挂失报告并刊登遗失声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发票挂失”模块录入遗失发票印刷流水号,视同遗失空白机打发票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
(二)纳税人遗失已开具发票(未交付款方),应立即在开票系统作废该电子发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挂失报告并刊登遗失声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作废电子发票验销”模块录入遗失发票印刷流水号,选择“遗失作废”,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如纳税人非开票当月遗失已开具发票,应立即办理挂失,按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处理,备查资料中以遗失声明代替红字发票原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
(三)付款方遗失已开具发票,由付款方刊登遗失声明,由开票方按遗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付款方刊登遗失声明作为记帐凭证附件备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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