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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山东法制报 | 作者:202 | 发布时间:2010-06-02 | 浏览:4455次
本院根据债权人山东黄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0年4月27 日裁定受理山东滨州黄河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君为山东滨州黄河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滨州黄河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山东滨州黄河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 579-1 号;邮政编码:256600;联系人:刘凤珍、金同林;联系电话:0543-319215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山东滨州黄河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山东滨州黄河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0年7月16日上午9 时在本院410室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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