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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身份证
来源:江苏法制报 | 作者:shaoj | 发布时间:2010-03-24 | 浏览:4392次

小小身份证,保管不好惹出大麻烦。直到被强制执行了才知道自己扯进了贷款官司——
谁动了我的身份证

□本报记者 王晓红 本报通讯员 王民报
  核心提示
  
  身份证,这普通的小卡片,意义却不小:它不仅表明一个人是公民身份,而且有了它就有了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当然也同时有了一个公民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可总有人假冒别人的身份做些违法乱纪的事儿,时常还让人防不胜防。
  近日,贾汪法院审理了两件因为没有妥善保管好身份证,导致被别人盗用,从而引起债权债务纠纷。一系列由身份证引发的案件提醒我们:身份证莫乱借,使用复印件要做标注。
  案例   
  买手机交身份证复印件
  被他人造假用来贷款
  孙伟为了办理电话业务,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某手机营业厅。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就是这张复印件让自己成了被告人。
  2007年12月,刚刚从外地打工回来的孙伟想办一张本地电话卡,就到镇上一个小的手机营业厅办理。根据营业员的要求,孙伟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及复印件。9个月后,当孙伟还在外地打工的时候,接到家人的电话,说自己因为在银行贷款6万元被起诉到法院。
  2008年1月,孙伟确实作为担保人为自己的表哥在某银行贷了一笔款,但担保的数额孙伟并不知道。他以为是这笔贷款,就给表哥打了电话,表哥承诺一定能还款,并保证一定不会牵扯到孙伟的,让孙伟不要到法院去应诉,孙伟就真的没有应诉。2008年9月,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由于孙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故法院依据某银行提供的现有证据判决孙伟于2009年1月20日偿还信用社所有贷款及利息。
  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法院强制执行孙伟时,孙伟还以为是帮表哥贷款的事情,就再次给表哥打了电话,表哥告诉孙伟贷款已经还上。这时孙伟才感觉事情有些不对,就找到了执行法官,查看了案卷材料,才发现是自己作为主债务人在某银行贷款了6万元,虽然有3个担保人,但自己全不认识。觉得事情有些蹊跷,孙伟就到检察院抗诉。
  贾汪区检察院受理了孙伟的抗诉申请。通过调查发现,银行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姓名、地址和孙伟的信息相符,但是身份证号码不同。在当地公安机关查询,在大吴镇叫孙伟的只有此一人;并且通过对贷款合同上的笔迹和指纹进行比对,发现也非孙伟本人所签和所按。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了抗诉,法院依法受理并再审了此案,判决孙伟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法院认为此案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事后,孙伟回忆说,由于刚刚换过二代证,所以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只在办理手机卡时使用过一次。通过这一信息,公安机关将案件的嫌疑人锁定为手机营业厅的老板刘某。据刘某交代,其利用孙伟的身份证复印件做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复印件,将其作为主贷人,又找了其他三个办理业务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担保人,在某银行一次性贷款6万元。
  轻易将身份证借与他人
  “成了”债务担保人
  “你们为什么执行我,我要申请再审。”在法官准备强制执行时,闻兵如是说。
  事情还要从一年多前说起。2008年3月份,闻兵以借款合同担保人的身份被起诉到贾汪区法院,由于闻兵及其家人常年在外地打工,家中无人,所以他没有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也没能参加法院的庭审,故法院根据案件当时所有的证据,判定闻兵以担保人身份对主债务人张某于2007年5月份在某银行的贷款2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同样,闻兵也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生效后,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的春节,闻兵刚刚回到家中,法院的执行法官就找到了他,要求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时,闻兵就懵了。
  执行法官向闻兵说明了情况,并让其查看了所有的案件材料,他这才恍然大悟: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在某银行为他人担保借款2万元。无奈的闻兵找到了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说明了事情的经过,并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闻兵提供了他与家人2007年年初到年末一直在浙江杭州打工,且期间一直没有回家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以此证明担保合同上的签字和指纹都非自己所为,并要求司法机关对其签字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
  最终的结果并没有什么疑问,担保合同上签字和指纹都非闻兵本人的,可见闻兵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了,不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闻兵这才回想起,以前是曾经把身份证借给过别人,但是别人拿着他的身份证到底做些什么,闻兵压根就不知道。
  虽然闻兵弄清楚事情的真相,但他为此花去了3300元的鉴定费和几个月的时间,并承担了很大的精神压力。
  相关案件链接   
  身份证被人注册公司
  戴某于2001年8月将身份证原件及照片一并交给一在昆山的台商帮其办理健康证。2004年初,戴某接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成为某装潢服务部的投资人,被要求返还装潢款12万元。戴某才明白该台商冒用其身份证,注册登记了装潢服务部并承接工程,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工商登记标准只能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据此法院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失窃保单被冒名退保
  2005年6月某日,家住南京的沈某家中被盗,身份证和价值数万元的保单没了。沈某赶忙去挂失,保险公司却告知保单在当天中午12点半左右已经退保,退保金15200多元。沈家报警后,当晚小偷陈某即被抓获。
  据小偷交代,偷得沈某的投保单和身份证后,他随即伙同他人来到保险公司冒充沈某的侄子要求退保,当时陈某使用的是他人的身份证。根据保险公司要求,陈某出示了保单、投保人沈某身份证等物,并在退保委托书上,伪造了沈某的签名。
  法官提醒:   
  身份证不要随意转借他人
  使用复印件要标注
  记者:这两起案件都是由身份证引起的,此类案件有哪些特点?
  法官: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是农民或打工者,法律知识欠缺,并且对身份证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妥善的保管、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特别是身份证复印件随意外流,被不法之徒冒用,轻则造成经济损失,重则卷入官司。
  记者:不妥善保管身份证容易引起那些后果?
  法官:身份证是居民最重要、最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办理户口、入学、就业、婚姻登记、商务活动、信用贷款、房权登记等重要事项下都要出示身份证件,如果身份证出借、丢了或被他人冒用,往往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风险,例如上面所发生的案例。
  因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一旦遗失,不但要及时补办,而且要登报声明作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法分子利用遗失的身份证作案,防止给社会造成危害,又能减免身份证本人的法律责任。
  记者:居民在使用身份证时,特别是借给他人使用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法官:身份证只证明本人身份,不能转借给他人,否则要自己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些后果。根据审判实践中的案例,很多的当事人碍于情面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出借身份证,或是本来的用途合法,但他人又将这一合法所得的身份证用作违法行为,给本人造成很多的经济损失,甚至吃官司。
  建议使用身份证时要本人持有,使用复印件时,要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和有效期,并且部分笔画与身份证的字交叉或接触,同时签上本人的姓名,为避免被偷加其他文字,建议所加的每一行文字后面划上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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