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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来源:转载 | 作者:qh001 | 发布时间:2009-09-07 | 浏览:2783次
税务登记
12.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签属意见,经系统录入证件流失信息。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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