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一张信用卡刚刚遗失1小时,即被不法分子通过透支购买电器的方式消费了5笔共计1.48万元。事后,因这笔钱成了卡主对银行的欠债,卡主为此起诉到法院,追究商家的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信用卡卡主状告商家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商家被判承担20%的次要责任。
2005年7月,宗瑜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一张人民币贷记金卡,永乐公司是信用卡的特约商户之一。2005年11月22日晚,宗瑜发现信用卡、身份证一起遗失,忙向中行申请挂失,并于次日报案。不料,就在挂失前的一个小时内,该卡已在永乐公司透支消费5笔,总金额高达1.48万元,而且刷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也是“宗瑜”。
宗瑜收到了银行的还款通知后,认为自己并未消费,没有理会银行的催还通知。1年多后,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宗瑜支付上述透支款。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后,宗瑜最终判决支付上述透支款。为此,宗瑜把永乐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永乐公司称收银员已核对了刷卡人提供的宗瑜的身份证及签名,未发现异常,且涉案信用卡背面也未发现宗瑜的预留签名,故无法核对购物单上签名的真实性。
一审法院判决永乐公司赔偿宗瑜20%的经济损失共计计2900余元后,宗瑜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直接侵权人恶意盗用上诉人信用卡的违法行为是本案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永乐公司作为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审查的注意义务,则是致侵权后果产生的间接原因。同时,持卡人宗瑜也未能尽到自身的妥善保管责任,也存有过错。因此,永乐公司应承担侵犯宗瑜财产权的补充责任,但因以其自身过错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
为此,上海一中院认同一审认定的赔偿责任比例后,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辑提醒■
密码还是复杂好
我国的信用卡市场起步较晚,尚不成熟。就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和用卡环境的现状来看,用户信用卡的遗失或被盗,通常是造成他人恶意盗用的主要原因。
与此同时,基于信用卡便捷交易的性质和功能,商家在持卡人消费时的审查,更多地只是一种形式审查。受到各方面因素所限,商家要防止和制止损害的发生,实际可能性较小。
再此,编辑提醒持有信用卡卡主:切忌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置在一起,从而在客观上为盗用人实施恶意刷卡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另外,卡主应尽量将信用卡密码设置的复杂一些,最好不要简单使用身份证号码中的一些数字。【沈智成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