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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 免责“出入牌”责任几许?
来源:转载 | 作者:wz001 | 发布时间:2009-08-10 | 浏览:2372次
城市停车 免责“出入牌”责任几许?
凭这样的“出入证”停放车辆安全系数有多大?
如今,城市里各种车辆不断增多,车辆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烦恼。在市区里寻找停车的场所停车,停好车之后车辆的安全问题,这些都成了市区里有关车的头痛事。目前商场、医院、超市以及商住小区里的停车场为了管理车辆的停放,基本都用发放出入牌的办法,虽然这些出入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各停车场的防盗系数,但是这些出入牌的背后却基本都写着“本XX只提供车辆停放的场地并不提供保管服务”。另外,大多出入证背面都有“此卡不作为索赔凭证”等字样,而这样的条款常常让失窃的车主索赔无门。
车辆丢失,“出入证”免责条款让人索赔无门
前不久,市民蒋先生70多岁的老父亲由于身体不舒服到城区某大医院看病,到医院后,把那辆价值400多元的自行车存放到了该院的车辆保管处,停车场管理人员给他写了一张“出入证”。然而让人没料到的是,等老人打完点滴出来,发现自行车已不见踪影。拿着“出入证”,在场内找了几遍都不见车的踪影,老先生心理很不是滋味。过后,蒋先生为了能给老父亲一点安慰,数次与就停车丢车向医院索赔一事同医院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但是最终得到的回复便是:医院只提供停车场所,所写的出入证明只作出入用,票据不作为保管、赔偿依据,因此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医院还称,由于不收管理费,所以停车场丢失的车他们是不会赔偿的,要是收保管费的话就可以按折旧程度来赔偿。并且这些条款在停车场发放的“出入证”已经写得很清楚:本票只作出入凭证,车物丢失或者损坏,概不负责赔偿,最终解释权归医院所有。“这些条款也太‘霸王’了,怎么说我们也是来医院消费的,既然消费了,那么车辆就不能由他们保管吗?丢失之后医院就没有赔偿的责任吗?”数次协商无果,蒋先生觉得很无奈也很失望。而像蒋先生碰到的这种情况,近年来在我市并不少见。
近日,记者走访了城区各大医院、商场以及小区等场所发现,目前市内各医院、商场均是采取保安人员签写车辆出入单的形式管理车辆。而小区则是发放出入牌,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小汽车这些都有分类,但是上面均不写车牌号码。但无论是商场、医院、酒店还是小区,不管是一次性的纸质“出入证”还是循环使用的出入牌均在上面写有“本卡只做出入证明,车辆丢失或损坏概不负责赔偿。”
免费停车,失窃要赔偿,停车场也喊冤
“医院只是提供停车场地,并对入场车辆的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并不是对车辆进行保管,况且进场停车的有很多都是进来探望病人,或者是把车停在医院停车场的外来车辆,所以并不能说是在医院停车的全部是在医院消费了的病友。并且我们也没有对他们收取停车费用,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城区某医院的警务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由于医院内每天进出的车辆比较多,医院停车场完全是免费停放的,发放出入牌是为了管理好车辆,没有义务为每一位停车的人保管车辆,车辆失窃后,要求医院进行赔偿显然是有些强人所难。“我们又没有收费,并且已经发放了出入证明以最大程度上地保证了车辆的安全,应该说已经尽到了相关的提醒和防范措施的义务了,在这种情况下车辆丢失,就不能把责任全部算在我们头上,如果车辆一旦丢失,就这么叫我们赔了,这也太冤了。”市内某医院的停车场协管人员表示,由于平时没有向停车的人收费,但出了事情却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他们怎么也不能接受,感觉不合理。

循环出入牌其实并不完全安全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相对于商场、医院等人口流动比较大的场所而言,商住小区的人口和车辆相对是比较固定的,在本市,商住小区基本都采取发放不同类型出入牌来管理车辆,但是这些出入牌却一样存在着隐患,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些循环使用的出入牌甚至比医院、商家的一次性纸质“出入证”保险性更低。市区内某小区的保安接受采访时都直言,“凭证出入根本无法完全防止车辆被盗,只能是有效防止盗窃。有些小偷先开着自己的车辆进来取得出入证后,可以将别人的车盗窃开走然后用自己的证件领回自己还存放在小区里的车。”该保安对记者说道。因为根据他们的规定,出入证丢失者凭行驶证或身份证,并缴纳出入证的工本费后就能取回自己的车,这就直接导致了循环使用出入牌突显的漏洞。“从增加保险系数角度来讲,真正要做到更安全更有效的防盗,就应该在出入证上写明车牌号,或者安装监控设备。”一保卫科负责人说,但是要增加监控设备就需要投资,这又涉及到安装之后的收费问题,所以目前许多小区仍然是实行循环使用出入牌的形式。

自定的免责条款能完全免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不少的车辆失窃案件中,车主们手拿“出入证”却无法向保安部门索赔。其理由是,他们提供车辆停放的场地并不提供保管服务,也没有保管车辆的义务。大多“出入证”背面写着 “此卡不作为索赔凭证”之类的免责任条款似乎也给一些提供停车场所的单位提供了充分的拒赔理由。然而这些自定的所谓免责条款符不符合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采访中,纳百川律师事务所的蒙世南律师认为:车辆在停车场里被盗、损坏,提供停车场所停车的一方是否承担相应赔偿损失的责任问题是目前非常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他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能一概而论要求赔偿,也不能依据有偿无偿或单方面的“免责声明”条款而定。判断时应考虑如下情况:1、店方是否是为了招揽生意而设置的停车场?现实中,店方往往为了招揽生意,以提供停车场地停车为条件招引顾客,停车场事实上成为市场竞争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对“停车”的管理服务就是店方的合同附随义务,是主合同义务的延伸,车辆被盗、损坏,店方应负相应赔偿损失的责任;2、顾客进入停车场停车,在双方之间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这是判断停车场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否是保管合同关系?应结合第1点情形及其他相关实际情况考虑,而不是单方的解释。是否收费也不是成立保管合同的关键条件,无偿也可成立保管合同关系;3、对被盗、损坏车辆的责任问题,还应结合双方的过错来认定,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设置停车场,停车场管理一方均应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停车卡或“出入证”上的“免责”声明,属于《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的内容免除或者限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除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已依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尽了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停车场方对车辆被盗负有法律责任时,“免责声明”不会成为车主索赔的法律障碍。

车主注意,加强管理才是防盗关键

“既然已经进门就发了牌,那车辆自然是交到停车场保管了,但是手里拿着牌车却不见了,停车场还依据所谓的‘免责声明’推卸责任,这以后还怎么叫我们安心放车?以后是不是大家都不敢骑车过来看病、消费了?”蒋先生在本地论坛发了一张帖子征求网友的观点,并发起了投票,网友意见也是众说纷纭,其中有55.77%的网友认为停车场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出入牌上写上‘免责声明’也并非我们所愿,如果发生失窃事件,相关部门裁定我们负有责任,我们还是得承担相应的赔偿。”市内一商场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车主在停车场丢车或者造成车辆损坏都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停车场保安会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调查证实是在本停车场丢失或者损坏的,他们会负责任地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理赔。

“虽然我们能负责任地理赔,但是车辆的安全还是得靠车主注意,毕竟我们只是协助管理。”该负责人表示,在他接触的车辆失窃案件中,常常是由于车主的不注意造成的,一些车主认为有保安看管,并且手上拿有出入牌,车辆就不必上锁,而恰恰是因为这些随意的行为,造成了车辆失窃,这部分车辆基本上是电动车和自行车车主。同时一些车主不注意保管出入牌,造成出入牌的丢失也给了小偷可乘之机。“有牌总比没牌好,虽然不能完全杜绝,但也能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该负责人最后表示,车辆的安全与其讨论如何追究失窃之后的担责问题还不如首先注意好车辆的防盗问题,车主注意加强防盗意识,停车场加强管理,提升管理强度,这才是防止失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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