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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丢失责任该谁承担?
来源:转载 | 作者:wz001 | 发布时间:2009-08-10 | 浏览:2126次

车辆丢失责任该谁承担?
摩托车存放超时 看车人一走了之

  银川市民路先生的摩托车存放超时,自行车看管员一走了之,导致摩托车丢失。路先生与自行车看管员协商赔偿不成,于7月21日将看车人和兴庆区城管局自行车管理办公室告上法庭。昨天,路先生到本报反映情况。

  7月14日18时许,路先生到银川市中医院附近办事,将“豪爵”牌110型摩托车存放在中医院门口的存车处,当时看管员告知他18时30分下班,路先生没拿存车牌就去办事了。当他19时许办完事回来,看管员、摩托车均不见了踪影。路先生四处寻找无果,因摩托车后备箱内还锁着6张存折、身份证、残疾证、行驶证、驾驶证等,他急忙到解放西街派出所报了案。
  15日上午,路先生到兴庆区城管局自行车管理办公室反映情况。相关负责人拿出一份协议,上面规定:看管员做好自行车看管的本职工作,严禁看管机动车辆。如违反该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看管员负责,该办公室不承担任何责任。自行车看管员称已告知路先生18时30分下班,且自行车看管点的牌子上已写明“6点半以后丢失概不负责”,因此拒绝赔偿。
  而路先生认为,这就跟在托儿所托管孩子是一个道理,超时可以加看管费,怎么可以将孩子推到托儿所外不管呢?再者因为有人看管,他连摩托车插锁也没锁就放心走了。
  银川市言诚律师事务所史继明律师认为,如存车与看管的事实存在,就不能因为超时而终止托管服务。自行车看管员应对车辆进行妥善保管,不能一走了之。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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