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张XX在饭店就吃饭时提包被盗,包内装有张XX的银行储蓄卡、存折及记录有储蓄卡、存折密码的笔记本。张XX于当日19时45分6秒拨通银行储户服务电话告称其提包被盗,申请将随包一同遗失的储蓄卡挂失。银 ...
关键字:存款挂失 纠纷
案情简介:
张XX在饭店就吃饭时提包被盗,包内装有张XX的银行储蓄卡、存折及记录有储蓄卡、存折密码的笔记本。张XX于当日19时45分6秒拨通银行储户服务电话告称其提包被盗,申请将随包一同遗失的储蓄卡挂失。银行工作人员询问了张XX的身份证号、卡号、开户名、开户行、金额等情况。张XX提供了用以开户的身份证号,并提供了开户名、开户行等情况。但对于卡号,张XX则称记不得了,对于卡上余额,张XX称有“45000元左右”。银行工作人员未再继续要求其提供卡号,遂根据张XX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经过反复查询,银行发现张XX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下共有六个存折帐号和四个储蓄卡帐号,通过逐一反复核对,没有发现余额在45000左右的帐户,遂于当日20时6分打电话给张XX,告知其未查到与其所提供金额相对应的卡号,由于金额不符,银行无法受理挂失。当日20时35分,张XX再次致电银行储户服务电话,称其已找到与所丢失的储蓄卡配套的存折,申请对该卡予以挂失。经银行工作人员核查,发现张XX申请挂失的帐户下的存款已被分四次从ATM机上取走共5000元,并于19时53分在XX珠宝行刷卡消费3万余元。张XX以银行怠慢挂失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帐户内被盗取的4万余元。
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导致张XX储蓄卡上存款被消费的结果,存在两个原因,其一为张XX未尽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其二为张XX在向银行申请挂失时,没有提供卡号、帐号、以及准确的存款余额,致使银行无法受理挂失。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银行的《银行卡章程》规定,储户不能将储蓄卡(或存折)与储户自己的密码放在一起,而张XX却忽视了银行的提示,将自己的密码与储蓄卡放置在一起,从而向犯罪份子提供了用张XX的储蓄卡进行刷卡消费的基础条件。关于银行公布的电话挂失等业务,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其作用和功效仅是第二位的,当事人不应把这一补救措施作为实现自己救济目的的必然措施,且张XX在向银行电话申请挂失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供全面的个人资料而没有提供,特别是在储户姓名出现重名、储蓄卡上的余额发生变化的情况后,致使银行的挂失业务不能顺利进行。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XX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